| 行政许可和行政案件听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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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09-11-24 16:06:44 浏览次数: 作者: 信息办 字体:[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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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许可、行政案件事项进行听证。 (二)听证范围 1、行政许可方面: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主动举行听证;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属于涉及公共利益重大行政许可的公开举行听证。 2、行政处罚方面: 1)被行政处罚通知数额达二万元以上; 2)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许可证照的;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听证的。 (三)前置工作 1、行政许可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2、被行政处罚的,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3、组织工作: 1)行政许可方面的由本局法规处进行组织、告知、听证送达及听证申请受理等; 2)行政处罚方面的由本局法规处进行组织、告知、听证送达及听证申请受理等; 3)听证主持人由本局法规处指定,保证行政许可方面的主持人与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工作的人员分离;保证行政处罚方面的主持人与案件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分离; 4)主持人回避视申请情况由市局决定; 5)听证员或书记员回避视申请情况由主持人决定; 6)客观原因无法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经本局研究,必要时在听证的七日前向社会公告。 (四)听证程序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询问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的身份; 2、主持人介绍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3、行政许可方面的由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工作人员陈述初步审查意见和理由,并提供证据;行政处罚方面的由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供证据; 4、根据陈述和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工作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最后陈述; 6、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五)过程要求 1、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和听证人员可以向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案件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提出询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2、书记员应当对听证过程进行如实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听证事项名称;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姓名、职务;听证参加人员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情况;听证事项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质证与申辩的具体情况;当事人或者听证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3、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或补正后当场签字或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盖的,证明情况附卷。 4、听证记录完备,作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最终决定的依据。 (六)期限规定 本局法规处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安排听证,提前七日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 (七)受理部门 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科
办公地点:永州市冷水滩区吴家庙路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系电话:0746-8320528
邮政编码:4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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